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所引发的争议具有行政争议的性质,属于行政争议。目前处理这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以及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11月)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5月)。
根据这些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医疗等机构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在处理劳动保障方面的行政争议时,实行的是复议前置制度。
(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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