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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程序
来源:CE.cn 更新时间:2007-05-05
    复查程序:申请人对经办机构作出的有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该经办机构申请复查,该经办机构应当在2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请人对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复查不是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程序:申请人对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申请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程序: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资料来源:《领导干部社会保障知识读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版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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