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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价500元以下药品加价不超15% 500元以上不超75元
经常在社区医院买药看病的市民会发现,不同的社区医院药价有高有低。从6月1日起,社区医院的医药价格将戴上“紧箍咒”,药价高低有别的现象将会得到改善。
昨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卫生厅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发出通知,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严格控制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
药品加价受到限制
记者了解到,通知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政府定价的药品,其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前提下,以药品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加规定流通差价率作价。
《办法》规定,购进价在500元以下的药品以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销售,购进价在500元以上的药品最高加价额不超过75元。中药饮片的加价率控制在25%以内。
另外《办法》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质优价廉的药品,以鼓励质优价廉药品的生产、供应和使用。
付费方式自主选择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减轻患者负担的前提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实行多种收费方式,市民可以自主选择何种方式付费。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也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则可采取按病种收费的方式付费。需要个性化服务,可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
服务价格张榜公示
强化价格监察监督,使群众看病透明化也是《办法》的重要内容。《办法》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将服务价格、服务内容、药品及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等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收费清单制度,届时,市民将可以全程了解自己看一次病钱究竟花在哪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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