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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喜耶?忧耶?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更新时间:2007-06-14
    在6月10日的泛珠三角区域劳务合作联席会议上,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透露,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已经研究拟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报国务院审批。届时,农民工将可以无障碍地参保,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等问题将得到解决。(6月11日《京华时报》) 

  出台“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对于农民工来说,是喜还是忧呢?我以为,那是让农民工“得小惠吃大亏”。

 
 
  根据张副部长介绍的情况分析,“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对于农民工的实惠主要表现在两点,第一点是农民工“按本人工资5%缴费”,而现行政策规定,城镇职工要按本人工资8%缴费,农民工少缴3%,等于落了“便宜”。

  第二点是农民工可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5%建立完全积累式的个人账户”,每年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转回原籍,可在原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实现了农民工“无障碍地参保”,解决了养老保险异地转移问题。在这一点上,是“法外施恩”了。按照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都全部列入当地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参保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计入个人缴费部分(8%)。由此看,在“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上,农民工还是“吃亏”的。如果“实缴实做”,应该是“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之和,按15%计算显然不合理。以南京市为例,个人缴费为个人工资8%,单位缴费个人工资21%,两者之合为29%。若某职工月薪1000元,缴费总额就是290元,其中个人缴费80元,单位缴费210元。试问,对农民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5%建立完全积累式的个人账户”的依据是什么?“15%”只是150元,相对于“29%”的290元来说,农民工要比同工资的城镇工无端地少140元,“优惠”3%,却要“吃亏”14%,这如何向农民工解释和交待? 

  最可忧的还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一旦出台,将导致我国劳动薪酬“二元化”进一步加剧。我国劳动法虽然有“同工同酬”的明文规定,而实际情况却是,同单位、同岗位、同工种的农民工与城镇工在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上差别甚大。就我在南京多家企业调查的情况看,城镇工的工资一般都比农民工多出三五倍,有多出七八倍,而且农民工工资多是“终身制”,很少再给增加。前不久,媒体曾报道,珠三角地区农民工工资“十年一贯制”。专门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可能使现时存在的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劳动用工“二元化”成为“合法化”。现在农民工享受不到同工同酬的待遇还能喊冤,“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出台后,恐怕连个冤也喊不成了。你再说不合理,人家就会说,你是农民工,你个人缴费少3%,工资报酬理所当然就该低!呜呼,于是“农民工——二等公民”合法化矣! 

  我以为,不宜为农民工出台专门的“养老保险办法”,而应该对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加以修改,实行“全国职工养老保险一盘棋”,只要做到了“无障碍参保”、“异地转移”,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的难题也解决了。对于农民工来说,最急迫的问题是切实落实同工同酬政策,确保其能够享受到与城镇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让农民工享受这一条合法的权益,比让其少缴3%费用更重要,也更会受农民工欢迎。

  最后再啰嗦一句,是否专门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应该进行认真地听证,“民主立法”,而不应该由政府部门关起门来“拍脑袋”。 
(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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