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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日前印发《关于强力推行高危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切实保障高危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不受损害,力争到今年10月底,高危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
意见规定,芜湖市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均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凡未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凡未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将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延期和变更相关手续时,凡未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将不予审查同意。国土、税务、财政等部门协同劳动社保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意见要求,从5月1日起,各县区应建立推进高危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参保情况月报制度,实行工伤保险参保评优“一票否决”。高危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在工伤保险参保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取消单位及负责人参加市、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开展的年度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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