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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下月启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
来源:青岛日报 更新时间:2007-06-22

  新办法已由市劳动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

  记者从青岛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已于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青岛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青岛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均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青岛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启动后,市级统筹的事业单位,按照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3%缴费,个人不缴费。中央、省、部队驻青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五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实行本级统筹,具体规定可参照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按企业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方面解释说,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有以下七种情况应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外,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有以下三种情况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如有以下三种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按照工伤鉴定部门鉴定的伤残等级,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共分十个级别,新办法对各工伤级别的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待遇、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退休办理及养老待遇、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的待遇等,均作出具体规定。

  目前,青岛市事业单位实施工伤保险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从今年7月1日起,参保单位和个人就可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刘芳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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