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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池州市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从今年7月1日起启动实施生育保险制度,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均参加生育保险,这标志着该市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
《意见》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4%,企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8%,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种费率;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同步征缴。依法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能参保的,其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规定的标准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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