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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基本医保制度实施方案出台
一般居民个人每年缴140元,财政补助60元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讯(记者樊海涛)《徐州市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日前出台,参保范围为市区没有单位的全体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一般居民,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40元。
目标: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保
目标: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居民基本医保制度。从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基本实现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全覆盖,最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改革目标。
原则:坚持低水平、全覆盖、保住院和门诊大病。据介绍,暂行办法中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对等的医疗保险办法。
参保范围:没有单位的城镇居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我市市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我市的人员,不纳入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我市城镇职工子女的医药费报销,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缴费标准:参保居民每人每年200元
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1)一般居民,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40元。(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属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未成年独生子女,以及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父母及未成年独生子女,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3)持有《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徐州市特困职工证》家庭成员,以及持有《残疾人证》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财政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4)孤儿、孤寡老人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予以补助。
据介绍,上述各类人员的财政补助待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进行分担(贾汪区待定)。
■相关新闻市区失业保险金下月执行新标准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讯(记者樊海涛通讯员张龙浩)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从7月1日起将对市区(含贾汪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市区(含贾汪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月250元。失业人员工龄满30年或男性年龄满50周岁、女性年龄满40周岁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月280元。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月50元,随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含医疗保险补助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各县(市)可结合当地情况自行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办法。
城市居民低保标准7月1日起提高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讯(记者王瑜珩)日前,市政府出台文件,我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的比例,综合考虑群众生活水平和物价上涨幅度,确定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的低保标准由7月份开始实施。
据悉,自7月1日起,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10元,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单身人员和70岁以上的老年人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16元提高到252元,纳入低保的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本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315元。主城区低保资金仍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各县(市)、贾汪区低保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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