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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所有城镇开展城镇居民医保试点
来源:青海人民广播电台新闻中心 更新时间:2007-06-29
    从今年六月份开始,青海省各级财政投入7973.9万元,在全省所有城镇开展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记者从今天(6月28号)上午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在我省215.02万城镇居民中,有67.11万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占城镇人口的31.2%;有22.1万城镇贫困人口享受贫困医疗救助,占城镇人口的10.28%。此外,我省于2005年底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新型合作医疗全覆盖,目前有317.96万农牧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4.5%。这三项制度已累计覆盖全省总人口的74.34%,但仍有125.8万城镇居民未纳入这三项制度覆盖范围,占城镇居民的60.04%。为保障广大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增强抗御大病经济风险能力,积极探索和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社区卫生事业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医疗卫生保障,省政府制定出台相关政策,从今年6月份开始在全省所有城镇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据了解,凡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转为城镇户籍的农牧民以及城镇的其他非从业人员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参保金。筹资标准为每年人均160元,按照不同年龄段,采取个人、政府和社会多方筹措的方法筹集参保金。其中,18岁以下居民及大中专院校学生,个人每年缴纳80元,省市州地、区县各级政府补助80元; 19到59岁的男性居民、19到54岁的女性居民,个人每年缴纳110元,省市州地、区县各级政府补助50元;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的居民,个人每年缴纳60元,省州地、区县各级政府每年补助100元。低保对象和孤儿,其个人缴纳的参保金由各级政府承担。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补助,以住院医药费用为主,适当补助门诊医药费用。门诊医药费用按比例补助,规定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住院医药费用实行统筹管理,分级按比例补助,设定起付线、补助比例和最高封顶线。初步确定为,省级医院起付线450元、补助比例为40%;市县医院起付线为350元、补助比例为5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为250元、补助比例为60%。封顶线为3万元。参保居民在本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实行医药费用垫付制,就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报销比例垫付医药费用,不足部分个人付费;在统筹区域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先由个人付费,出院后持相关费用单据和资料到所辖区经办机构办理补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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