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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烟台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社会事业管理局、财政局三部门联合下文,规定烟台开发区事业单位职工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参加工伤保险。此举结束了长期以来烟台开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无法可依的局面。
按规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启动后,开发区所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均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获得相应的保障。但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以及醉酒致死、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况不算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
据介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原在军队服役,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等十种情况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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