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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持档案者可办社保
来源:新京报 更新时间:2007-07-14
  可到户口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认定档案材料并转档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消息,自持职工档案人员即日起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认定档案材料并转档,并可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死档”信访量约占5%

  “此前由于职工档案管理过死,档案滞留在个人手中便造成‘死档’。”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处长孟宪苍介绍,部分单位违规将员工档案直接给个人转档,造成部分失业人员档案滞留在个人手中,无法转递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近年来,劳动部门接到的和“死档”相关的信访量约占总量的5%。

  该局就业处副处长赵丽娜表示,为促进自持档案人员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即日起,对于滞留在个人手中的职工档案,持档人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档案材料认定和转接申请。

  工龄有疑义可再度认定

  “主要认定工龄及参加社保情况。”赵丽娜介绍,申请时,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自持的职工档案及认定申请书。各区县养老保险部门将牵头负责认定档案材料,于15日之内审查认定持档人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并出具《社会保险视同缴费情况认定书》。

  据规定,持档人若对工龄认定有疑义,本人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新的证明材料后可再次认定。认定后,持档人可办理参加或接续社会保险手续。同时,劳动部门将根据其意愿及就失业状况转移档案。

  四类人员转档手续

  ●对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转档手续;

  ●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个人委托市区县公共职介机构保管;

  ●对事业人员,按规定将其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地街道;

  ●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可将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地街道进行保管。

(温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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