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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单位不参保 双倍赔偿失业者
来源:工人日报 更新时间:2007-07-28

  “单位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最高1000元的处罚。”近日起开始实施的《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对7年前的条例进行了修改。新办法在加重企业缴费责任的同时,也为参保职工带来了更多实惠。

  该办法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外省驻甘机构的未参保的从业人员都要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如不按规定参保,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赔偿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两倍。单位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不超过1000元分别进行处罚,并按照每有1名受侵害劳动者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该办法对职工流动转迁,失业保险关系如何办理也作出明确规定: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市州变换工作或转移劳动关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其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计发。

  为了维护女性失业人员的权益,该办法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凡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的,可以给予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一次性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康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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