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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三类人员参加医保相关规定出台
来源:徐州日报 更新时间:2007-07-30
    为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我市关于市区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已退休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内退人员、协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日前出台。 

  据了解,凡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无业人员,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以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为标准,由个人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及在2007年7月9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过退休手续的,由个人一次性缴纳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以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为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费按年缴纳。

  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内退人员办理退休时,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以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为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中拨付,大病医疗救助费由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和个人各承担一半,个人按年缴纳。协保人员办理退休时,按上述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由个人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救助费由个人承担并按年缴纳。
(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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