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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失业人员可享受二次社保补贴
来源:北京日报 更新时间:2007-08-04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享受过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到街道社保所申请享受二次社保补贴。但出现不按规定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将被取消补贴资格。

  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前享受过社保补贴、并自谋职业或者灵活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又多增加了一次申请享受社保补贴的机会。申请二次社保时可选择申请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者需满足一定条件,如申请者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及中、重度残疾人;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据了解,享受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补贴14%,个人缴纳6%。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缴纳保险费,补贴1.5%,个人缴纳0.5%。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为基数,按照7%的比例缴纳保险费,补贴6%,个人缴纳1%。有关负责人强调,享受二次社保补贴者一旦出现骗保、不按规定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将被取消补贴资格。

  《关于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北京劳动保障网:WWW.BJLD.GOV.CN。
(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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