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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全区21000名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例,结合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现状,永定区出台了《关于适当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张定政办函[2007]46号),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金支付标准。
此次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调整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1)、床日费用调整。对于一类价格医院从原来的10元/日调整到20元/日,二类价格医院从8元/日,调整到18元/日,三类价格医院从6元/日,调整到16元/日。(2)、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万元调整到4万元;大病互助金支付限额从6万元调整到10万元。(3)、大病互助金支付比例调整。职工每年住院医疗费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累计住院医疗费,进入大病支付段以后大病互助金支付由原来的70%调整为90%,个人支付不变,单位不再负担。超过大病支付范围的,单位支付部分由原来的80%调整为90%,个人支付由20%调整为10%。
此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调整,是永定区人民政府自2000年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的首次大幅度调整支付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还将在近期推出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广大参保职工的医疗待遇。
(王爱平 黄俊义 舒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