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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医保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出台
来源:黑龙江哈尔滨商务之窗 更新时间:2007-08-15
八种特殊慢性病补贴办法25日起实施,符合条件人员可到指定医院申报
市政府于近日出台的《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将于25日起开始实施,届时,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与之相配套的《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诊断标准》也于昨天发布。
据了解,近年来,哈尔滨市医疗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有了一定提高,为强化医疗保险保障功能,根据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和哈尔滨市当前统筹基金支付能力,选定了八种发病率较高、涉及人群较多的特殊慢性病项目给予门诊治疗补贴。补贴额度按病种每季度450元到600元。
八类慢性病患者当中,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病人可直接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应先对照《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诊断标准》(详见右表)核对本人情况,病情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参保人单位医疗保险代办员或本人携带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近两年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及以往相关的影像学资料(如X光片、CT片等),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填写《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申报表》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7月25日至8月10日,双休日不休。
参保人员申报后领取《哈尔滨市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申报回执单》,待专家组初审公布结果后,合格的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及《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申报回执单》,按规定的体检时间到指定的体检医院登记并按规定交纳体检费用后参加体检。市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体检结果及患者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并公布审批结果。
因病情危重或行动不便,无法到医院进行体检的参保人员,可委托他人到定点体检医院登记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将统一组织专家前往诊断。
指定申报医院包括: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黑龙江省红十字医院、沈阳军区211医院、哈尔滨市中医医院、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医院、哈尔滨市第二医院、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哈尔滨市二四二医院、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指定医院)、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医疗照顾人员指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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