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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来源:浙江日报 更新时间:2007-09-07
9月6日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以后,面向城镇全体非从业人员、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将在我省全面展开。今天,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今年年底前,我省50%以上的统筹地区要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明年要在全省各地全面推行。
目前,我省确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地区有41个统筹地区,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的53.2%,其中,杭州、绍兴、湖州被列为国家试点城市。
自去年8月以来,已有26个试点的统筹地区陆续出台相关文件,占试点的统筹地区总数的63.4%。从已经启动试点的统筹地区来看,基本上采取单独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方式,参保并开始享受医保待遇的城镇居民约有40余万人。其中多数统筹地区将几类人群合并建立制度,同一基金运作;一些参保目标人群数量较大的城市采取老年居民和未成年人分别建立制度;有的地区采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方式。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要求根据不同人群医疗需求,合理确定保障方式和保障待遇。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高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其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其他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医疗保障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确定。参保人员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不低于筹资水平的三分之一,其中,省财政的补助标准按欠发达地区每人每年40元,一般地区每人每年20元,发达地区每人每年12元的分档补助,各级地方财政也要加大投入。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包括未成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资助。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责解决。
为了让百姓对医疗险种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我省还提出,各地在制度设计上要统筹考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各类险种的互通互接。
已参加新农合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非从业人员在从业后,可以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的个人缴费低于商业保险,而医疗保障待遇略高于商业保险,以实现缴费负担不加重,待遇有提高的愿望。
(袁艳 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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