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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裕安区劳动保障局获悉,该区出台了《裕安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此项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详细规定了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程序、基金管理、就医管理和待遇支付。
据了解,该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范围为该区范围内全日制大中小学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具有该区城镇户籍的非在校居民(含学龄前儿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其他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持有城镇低保证、二级以上残疾证的人员)等人员。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分别是全日制在校学生及旧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区财政补助6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费180元,区财政补助60元);城镇居民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以及重症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由民政部门和残联予以补助。
据悉,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进入支付范围金额的50%—70%。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8万元;其他非就业城镇居民为每人每年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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