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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居民医保新政今起实施
来源:成都日报 更新时间:2007-10-11
    去年10月,我市组织金牛、双流、金堂三个区县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今年1月在全市全面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非从业居民整体纳入参保范围,截至8月底,全市参保城镇居民已达67813人,先后有3357人次享受医保待遇,次均报销住院或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3561.00元。经省政府推荐,国务院批准,目前成都市被列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  
  为了全面完成试点任务,促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本着“低水平起步,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以大病统筹为主,不建个人账户,实行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社会统筹;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等原则,我市对《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作了调整完善,出台了新的《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并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今起实施
  曾万明出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并讲话
  (记者 裴睿) 昨日上午,我市召开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总结了该项工作今年以来的开展情况,并安排部署了下一阶段工作。副市长曾万明出席并讲话。
  曾万明表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事关民生的大事,一定要着力解决推进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稳健运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我们要按照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充分挖掘潜力,建立健全长效运行机制。他强调,做好这项工作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财政补贴、坚持部门联动;在具体操作时要抓好制度衔接工作,积极加强基础建设,及时兑现保险待遇,确保这项惠民工程取得实效。
  会议对从今日起实施的《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进行了讲解。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具体为——
  中小学校在册学生,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
  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的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
  年满18周岁以上从业年龄内非从业的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
  “一老一小”参保有了新办法
  昨日,市政府下发了《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从今日起,“一老一小”以及没有就业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就有了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法。据悉,已经按照《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的市民仍然按照老办法享受待遇。
  1缴费标准
  中小学生、婴幼儿——
  中小学生、婴幼儿按学年度缴费。每人每学年度缴费80元,其中今年政府补贴40元,个人缴纳40元。从明年起,政府补贴将上涨到45元,个人只需缴纳35元即可。
  此外,属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家庭),持有《残疾证》家庭及本身残疾的中小学生、婴幼儿,每人每学年度中央财政再补贴5元,民政(计生)部门、残联再依次资助30元,也就是说,残疾儿童不需要缴一分钱就能享受此项待遇。
  其他参保人员——
  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按年度缴费,标准为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今年的缴费金额应为320元。同样,这部分人群也享有财政45元的补助。
  另外,困难人员还将享受政府的特别照顾。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60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年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60元的参保补助;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有《残疾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政府按每人每年不低于当年缴费标准的70%的比例给予补助。
  同时具备享受两项及以上补助条件的困难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补助。而享受了这些补助后,参保人员不再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2缴费方式
  在册学生、在园幼儿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组织参保并代收保险费;散居儿童由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健康保健和计划免疫机构等组织参保,并统一代收保险费。
  特别提醒:这部分人群今年的参保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
  低保人员由民政部门组织参保;残疾人由残联组织参保;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组织参保。
  3待遇享受
  中小学生、婴幼儿——
  参保后的中小学生、婴幼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20%由家庭自理,80%按规定分级距报销: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65%;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报销70%;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部分报销80%;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90%,但累积不超过8万元。
  其他参保人员——
  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其数额在“门槛费”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的累计医疗费用最高金额不超过成都市上一年城镇居民集体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分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5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55%、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不低于65%。据悉,具体的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制定中。

    根据规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门槛费”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门槛费”执行,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970元、二级医疗机构580元。“为了鼓励参保者到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我们还把这2类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降低了50%。”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到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门槛费”由360元下降到180元,到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就医的“门槛费”由200元下降到10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二级以上医院的,“门槛费”逐步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由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门槛费”只补缴差额部分;因病情所需由定点医院转往符合住院条件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再需要另行支付“门槛费”。
  4待遇支付期限
  中小学生、婴幼儿自参保缴费之日起就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其他参保人员必须连续不间断缴费,中断2个月以上续保缴费的,自续保之日起12个月后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才开始享受待遇。2008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参保次月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之日起6个月后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满12个月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受待遇支付期限制。
  5不支付情形
  以下情况统筹基金将不予支付:
  除急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因自伤、自残、酗酒、戒毒、性传播疾病等进行治疗的;因美容、矫形等进行治疗的;因生理缺陷进行治疗的,中小学生、婴幼儿因先天性疾病导致的生理缺陷治疗的除外;未经医保机构审批异地就医的;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特别提醒: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能够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并经社保机构查证属实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但享受了相关补偿的除外。
  6违规处罚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药品、违规收费等, 被查实的,要给予相应处理,或暂停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严重的要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参保人员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保的,应依法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可根据规定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裴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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