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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雨绸缪 育龄女性亟须关注生育保险
来源:中国保险报 更新时间:2007-10-18
  读悉《中国保险报》9月26日刊登的专题文章《无法漠视》,在为脑积水患儿小杰及其父母的遭遇深表同情之际,也引发了对生育保险的思考。

  小杰出生在贵州某贫困县的一个贫苦家庭,出生后不久即确诊脑积水。地区医疗资源的匮乏和家庭经济状况的贫困,使他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至今7年过去了还无法生活自理。

  假如当时他的妈妈有生育保险,小杰的病是否因为能有保险金的帮助而得以及时治疗呢?如果有且小杰的病情符合保险责任,我相信小杰的状况一定不是现在的情景。

  谈起生育保险,大家并不陌生。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就对生育保险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按照这个规定,各地可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生育保险办法,扩大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目前,北京等地都已经推行了生育保险,妇女生育有了良好的保障。

  根据相关法规,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这样的保险待遇对育龄女性而言无疑筑起了一道经济损失的防护墙。但由于目前社会生育保险保障的范围还属于基本层面,对于母亲和婴儿基本的风险保障不足;同时所针对的对象以在职人员为主,广大农村地区的妇女尚享受不到生育保险。而事实上,我国城镇中的女职工也没有完全被生育保险覆盖,如以非正规方式就业的城镇女性劳动者,家庭保姆、钟点工、临时工、非全日制等,基本享受不到社会保险,包括生育保险。所以,现在仅依靠国家社会生育保险进行母婴保障是不够的。
  现在很多商业保险公司都推出母婴险,可以说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有益的补充。母婴险通常对孕妇的妊娠期疾病、分娩死亡、胎儿或新生儿的死亡、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或者一些特定手术给予一定的保险金给付,这些保障内容在不同的保险条款里有所增减。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的母婴险主要有两种形式,即附加型母婴险和主险的母婴险。两种形式的母婴险保险责任相似,只是在保险期限和投保年龄上的限制有所不同。附加型母婴险通常在投保女性健康险或寿险后附加投保,保险期限和缴费期限相对较长,投保年龄限制小;而主险的母婴险可单独投保,准妈妈作为第一保险人,新生儿为第二保险人,保险期间一般较短,市面上常见的为1-6年期。

  因为女性妊娠期的风险概率比正常人要高得多,保险公司对孕妇投保都有严格要求。主险的母婴险一般要求被保险人年龄在18岁至40周岁之间,怀孕未满16周(市场上也有28周的),同时要求具备合法生育条件并持有准生证的准妈妈。附加型母婴险投保年龄一般被限制在45岁以前,也就是说,超过40岁的高龄产妇或怀孕4个月以上的准妈妈很难买到母婴险。同时,附加型母婴险一般有观察期,主险母婴险则一般没有这项规定。

  如果仅从生育保障的角度考虑购买保险,主险的母婴险无疑是比较好的选择。不过,市场上作为主险的母婴险目前还只有两三家公司推出。像长城保险的“爱相依”母婴保险,18岁至45周岁已怀孕且怀孕未满28周的女性均可投保,不仅保障压力小,可以单独投保,而且保障范围涉及女性妊娠特定疾病、分娩身故、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和新生儿身故保障等责任,在市场同类产品中更贴近百姓需求。

  享受社会生育保险福利体现着国家政府对女性的关心和重视,而在怀孕之前或期间为自己购买一份合适的商业母婴保险,也应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郭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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