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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已正式启动
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 更新时间:2007-10-18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于10月12日正式启动。记者昨日从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经有关部门的考核及评定,60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被确认为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着首诊服务工作(部分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详见下表)。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服务,实行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参保居民以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应到对应的定点服务机构首诊,发生符合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门诊医疗费用的,在其家庭账户资金开支和结算;家庭账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全额现金支付。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诊(住院)治疗的,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办理转诊手续。因突发急病在本市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要补办转院手续,否则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居民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个人先按所住医疗机构的等级,自付统筹基金起付额。成年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额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经批准转院的,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元,经批准转院的,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15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未成年居民住院不分所住医疗机构等级,每次住院起付额为100元。
此外,参保居民如在异地突发急病住院,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南宁市“三基目录”(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简称“三基目录”),按所住医疗机构等级,个人支付提高10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降低10个百分点;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经批准转院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南宁市“三基目录”范围的,按所住医疗机构等级,个人支付提高10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降低10个百分点。
按相关规定,参保居民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张丽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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