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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重点煤矿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来源:三晋都市 更新时间:2007-11-24
    11月23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我省将调整提高从2007年7月1日起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提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5元。另外,对于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待遇的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同时,生活护理费也有相应的调整:属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此外,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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