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逐年提高,本市目前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已不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按照既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的总体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通知,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调整:从原来的每人每月43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90元。医疗补助金调整: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原来的每人每月4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9元;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原来的每人每月2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5元。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调整: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7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6元。
调整后的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期间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2007年9月1日起予以补助足。 (王智杰 曾彩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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