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宁失业保险标准提高 |
| 来源:海宁政府网 更新时间:2007-11-27 |
11月26日电 记者近日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07年9月起,海宁市失业人员每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到525元,医疗补助金标准提高到53元,计划生育补助费标准提高到1600元。
这是为保障海宁市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继2004年浙江省新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第四次调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海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比调整前提高了近12个百分点,医疗补助金标准按失业保险金标准10%随失业保险金按月计发,计划生育补助费按相当于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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