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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参保人员2007年医疗费用应于08年1月20日前申报
来源:北京日报 更新时间:2008-01-05
记者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2007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于2008年1月20日前申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医保中心负责人称,新的一年已经开始,根据相关规定,医保参保人员去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及时到参保单位或社保所申报,参保单位和社保所应及时将费用申报到相关区县的医保经办机构。
另外,原来医保咨询电话63167900已停止使用,北京市民如有医保问题,可以拨打北京市劳保局咨询热线12333。今后,市民遇到涉及劳动保障政策内容的问题,例如医保、就业、养老等也都可以拨打12333进行咨询。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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