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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责任保险
来源:中国保险报 更新时间:2008-02-25
    2月20日,人保财险浙江省宁波市分公司副总经理费剑锋代表“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分别与宁波市6家医院的院长签订医疗责任险统保项目保险协议。这标志着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正式启动。

  “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组成。前者为首席承保人,占63%的份额。

  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是全国首个医疗纠纷调处办法——《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两大创新之一。为确保《暂行办法》在3月1日顺利实施,2月20日,宁波市卫生局与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宁波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若干规定》。

  《规定》称,医疗责任保险是在约定的期限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经界定后,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产品,是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处理医疗纠纷与赔偿风险的一种社会分担机制。坚持保险事故预防为主,按照以险养险和微利原则,合理设计医疗责任险与财产险、火灾公众责任险相捆绑的保险条款。

    这次签订的医疗责任险统保项目包括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财产综合险、火灾公众责任险。另据介绍,根据医疗事故赔偿统计数据、市场需求,共保体与每家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服务条款和费率有所不同。

  《规定》称,参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所承担的全部保险费,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医疗机构承担的保险费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不得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和增加患者负担。

  《规定》明确,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参保医疗机构应当向共保体处理中心报案,由处理中心受理、调查、评估、协商、鉴定、诉讼及理赔。处理中心将配备具有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和保险等专业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相关医学和法律专家组建专家库,为医疗争议的处理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医疗纠纷理赔处理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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