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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水平再次有了提高
来源:《江南时报》 更新时间:2008-03-29
    记者从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从2008年4月1日起,对苏州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将再次提高。

  职工医疗保险方面:一是提高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水平。70周岁以下的,较上年增加60元,由每人每年740元提高到80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较上年增加120元,由每人每年830元提高到950元;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180元提高到1200元。二是降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自负段金额。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前的自负段金额,在职职工由800元下调为600元,退休人员由600元下调为400元。三是提高住院医疗费用结付比例。四是提高部分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结付比例。 

    居民医疗保险方面:一是增加门诊特定项目补助病种。在原有的重症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两个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基础上,将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重症精神病增补列入补助病种。参保居民办妥门诊特定项目审核确认手续后,每一结算年度,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门诊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内(含当年住院医疗费用累计),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基金90%的补助;重症精神病人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发生的费用,在1000元限额内,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基金90%的补助。二是提高住院医疗费用结付比例。参保居民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结付段,居民医保基金的结付比例,费用累计在2万元以下的部分,由50%、55%统一提高到60%;2万元以上至4万元的部分,由60%提高到70%;4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由70%提高到80%。《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中有关学生医疗保险的新政策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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